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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移工落跑聘僱空窗期減為1個月
日期:2023/04/12 17:29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為縮短在不可歸責於雇主的狀況下,產業移工及家事移工逃跑後,需分別等待6個月及3個月「空窗期」的人力缺口,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1審通過,修改就業服務法第58條,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縮減為3個月,家事移工的等待期縮減為1個月。若順利3讀通過實施,估計初期將有2000家企業、1000個家庭可受益。
此外,原不在修法範圍內,針對家事移工合意轉換雇主廢聘,需等待至新雇主接手後,原雇主才可重新申請移工的不合理規定,也通過立委洪申翰提案,修改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許可廢聘超過1個月仍未找到新雇主,原雇主也可重新提出申請。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8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因為現行家庭看護工若失聯,即使不可歸責於雇主,但雇主仍有3個月等待期的「空窗期」限制,3個月後才能申請遞補新移工,導致眾多長照家庭出現人力缺口,多次陳情希望取消空窗期限制。
針對眾多立委提案,建議縮短等待期,立委洪申翰更提出,就服法58條第二項中,除了逃跑家事移工的規定外,轉換雇主或廢聘的情形,也應一併檢討,才不會日後發生有轉換雇主需求時,為求縮短等待期,都以「逃跑移工」的方式通報。
勞動部指出,為降低移工失聯或轉換雇主期間,受照顧者與家庭照顧者的生活影響與負荷,應縮短申請移工遞補等待期。立院衛環委員會通過,外籍勞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情形,通報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可申請遞補。
至於家事移工方面,若逃跑行蹤不明,在不可歸貴於雇主的狀況下,通報警政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或是勞雇雙方同意轉換雇主,廢聘超過1個月仍未找到新雇主接續聘僱。原雇主均可申請遞補,但若原聘僱許可剩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可申請遞補。
資料來源:
https://ec.lt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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