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專線
02-7729-4336
公司簡介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專業證照
影音專區
服務據點
國情介紹
菲律賓國情
印尼國情
泰國國情
越南國情
外籍勞工
家庭類外勞
事業類外勞
外勞管理
主管機關業務
下載區
線上選工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首頁
公司簡介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專業證照
影音專區
服務據點
加入我們
加入LINE
Facebook
痞客邦
YouTube
自即日起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新雇主接續聘僱當日一律PCR。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110-07-01
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自即(1)日起優先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可以轉換由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其他產業移工還是暫緩轉換。配合上開解封,勞動部針對家庭類雇主安排移工進行PCR等配套措施、家庭類移工恢復轉換作業及雇主申請文件效期的延長,勞動部已同步函釋及製作問答集,以供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遵循辦理。另外,其他產業新雇主若接續聘僱(含期滿續聘)有特例情事得例外轉換的移工,自110年7月2日起亦應於當日安排移工檢採PCR。
勞動部表示,承接家庭類移工的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新雇主未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及廢止名額。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雇主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受移工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影響,得依照下列情形辦理:
一、原已經勞動部核准轉出,因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停止轉出作業者:如果家庭類移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並已公告轉換者,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由轉換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家庭類移工如欲停止轉換公告,可以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此外,已收到勞動部核准的轉出函,尚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轉換者,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14日內,可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二、原已提出轉出申請,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者:因本類對象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重新向勞動部申請重新轉換雇主。
三、原已提出期滿轉換,且雇主及移工資格均符規定,因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而不予許可且不同意轉出者:如果是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請依轉換準則規定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接續聘僱作業;如果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規定,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的移工,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得再向勞動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疫情期間的移工防疫,有關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有被看護者死亡、雇主關廠歇業及受人身侵害等特殊情事,可以例外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移工,新雇主承接這些例外轉換移工,自110年7月2日起應於承接前開得例外轉換移工時,應比照本次鬆綁承接家庭類雇主,於接續聘僱或期滿轉換當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同樣由新雇主支付,未辦理PCR也受相同罰責。
勞動補充說明,有關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醫療團隊評估(診斷證明書)、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暨家庭幫傭的求才證明書均有60日效期限制,受暫緩轉換雇主影響,前開文件同意自動加計30日效期,以保障雇主聘僱權益。
有關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的問題,可洽詢「1955」專線或至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站>移工疫情專區>Q&A查詢 (https://www.wda.gov.tw/)。
資料來源:
https://www.wda.gov.tw/
回前頁
好幫手 105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53-7號(3樓A) TEL:(02)7729-4336 FAX:(02)2721-9993
好幫手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 IDEASO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