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職外字第0940509674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辦理:
外籍家庭看護工作: 系指合法申請之外國人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外籍家庭幫傭工作: 系指合法申請之外國人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遞補外籍家庭幫傭或承接外國人時,應具下列條件之: